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年)中指出,国际人权事实调查的实践不仅因其跨学科性质、调查范围和方法论挑战而变得更加复杂,还因为缺乏一套通用的国际准则来确保国际人权事实调查的权威性。,就像杜特尔特政府领导下的菲律宾对联合国报告员(如艾格尼丝·卡拉马德)的真实性以及国内人权机构(如菲律宾宪法人权委员会)所谓的政治议程提出质疑一样。在社交媒体日益嘈杂、“即时”专家泛滥以及冷静和慎重的专家意见贬低的情况下,“民主治理权”的捍卫者也可能会发现,他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如果不是被虚假信息或直接威胁“控制”),在任何批评民主治理权中,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其次论证国际法下的
民主治理权”也明确了该权利的创始权及其主张的归属问题——即使国际社会其他成员认为这种“民主治理”形式远未达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但当大多数民众坚称其享有民主治理时,该权利是否受到侵犯?那些撰写新兴“民主治理权”文章的学者们非常重视民众的主权和自决权,但却没有预见到存在客观侵犯人权但大多数民众并未表示反对的情况。如果大多数菲律宾人仍然认可其民主现状,这是否会被视为纵容或清洗其统治者的任何行为,将其视为菲律宾人民对抗议侵犯人权和反对杜特尔特自封独裁的少数群体(或少数群体)主张的“民主治理权利” ?在我看来,国际人权法文书赋予的这项权利,是 个人 而非群体的固有权利。少数群体享有能 Viber 号码数据 够实现人权的环境的权利,不能仅仅因为多数人的命令而被剥夺。
第三,“民主治理权”——或者至少是托马斯·弗兰克在1992年提出的“民主权利”——预设所有个人和民族从一开始就充分知情、接受教育,并适应人类尊严及其基本普世人权的要求。这是一个难以做出的假设,尤其是在民主价值观两极分化(包括美国和欧洲)、非自由民主国家崛起以及世界各国民主国家之间教育不平等日益扩大的时代。
毕竟国际人权的挑战仍然始
于个人、群体和民族如何在共同的人类尊严基础上内化其对权利的理解。菲律宾在人权范畴上的两极分化——以及关于杜特尔特政府是否发生过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持续质疑——反映了信息获取方面的差异、实用主义与理想主义对人权的态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相对权重不断下降。杜特尔特的政治对手认为他的政府“潜伏着专制主义”,而总统府则坚称该国法治与稳定,法院和机构运转正常:“菲律宾的民主充满活力且强大。所有政府部门都在正常运转,法治 主品牌的作用 蓬勃发展。行政部门尊重权力分立和其他平等部门的独立性,不干涉它们的事务。”
问题又回到了:当任何个人主张国际法下的“民主治理权”时,究竟是谁的人权叙事在主导?国际法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了这项权利?如今,要将“民主治理权”具体化,首先需要深入探讨我们国际法学者对民主治理的理解。托马斯·弗兰 安圭拉销售 克首次提出“民主治理权”至今已三十多年,现在正是我们达成共识的时候了,我们不仅要就“民主治理”的含义达成共识,更要避免国家这使得国际人权事实调 故意利用“民主治理权”概念的模糊性,为屡屡发生的、持续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辩护,甚至掩盖其真实面目。唯有如此,当今的人权捍卫者才能重拾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