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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根深蒂固的种族隔离制度

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认为,M法令实际上是个烟幕弹。委员会指出,该法令“维护了两种教育体系:主流教育和特殊教育”(实际上,它甚至扩大了特殊教育的范围)。此外,弗兰德斯的教育体系基于“融合”,即“要求学生适应主流教育体系”,而非“包容”。它不为残疾儿童提供就读主流学校的可能性。自动拒绝智障儿童也缺乏“客观合理的依据”。委员会认为,缺乏对他们的合理安排相当于“基于智力残疾”的歧视。委员会得出结论,在弗兰德斯,“智障儿童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或许弗兰德政府不想打一场必败的仗。,正是这种制度使得这种隔离做法被接受。当这项决定公布时,弗兰德教育部长表示,M法令已经给教师带来了困难,种族隔离的教育体系将永远存在。部长表示,即使增加资金投入,也无法改变这一现状。

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的做法

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首先援引了其此前就此问题所作的判例。在分别于2002年和2013年通过的“欧洲自闭症组织诉法国”案和“欧洲残疾人行动组织诉法国”案中,委员会都推定了包容性教育的原则。委员会确认,《宪章》并未就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提供“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委员会认为,“这显然必须是一所主流学校”。

尽管委员会的裁决建立在这些案件的基础之上,但本案的裁决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我看来,委员会的裁决将一项推定转化为一项权利。这种做法的转变不仅仅是因为《残疾人权利公约》(在AEH诉法国案中只是被援引,而法国 手机号码数据 已于2010年批准了该公约)。这还归功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采纳了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该一般性意见是在评估各方提交的材料时发布的,因此是在评估过程中产生的。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影响

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借鉴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几个概念,而不仅仅是更为成熟 删除每个用户已安装的软件包 的合理便利概念。它大量引用了相关的一般性意见,而 MDAC 在其最后一份意见中只是指出了这一点。“全纳教育权”一词尤为重要。该词在该决定中被提及(以这种措辞)10次,并且是结论的一部分。该术语是由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设计的,尽管在《公约》本身中找不到它。还值得注意的是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比利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该意见认为残疾儿童被迫上特殊学校。如上所述,委员会区分了“融合”和“包容”,并补充说一个并不一定 安圭拉销售 导致另一个,这也来自该一般性意见。它指出,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来实现全纳教育权。因此,它使用了熟悉的国际人权法语言。残疾人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 权利委员会关于全纳教育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已明确摆在各位委员的办公桌上……

更进一步,值得关注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一些判决目前仅提供法语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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