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国际法仅规定在海上获救的人员应被送往

国际法仅规定在海上获救的人员应被送往

非政府组织在地中海救援移民的工作一直备受争议。最近的一起案件涉及非政府组织“Proactiva Open Arms”:该组织被指控在海上救援行动中偷运移民,其救援船被意大利当局扣押。本文探讨了拉古萨(西西里岛)预审法官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释放 “Open Arms”救援船的裁决。

此案的相关性有两方面。首先,它间接地触及了意大利与利比亚之间“撤回”协议的合法性。作为该协议的一部分,两国同意合作将移民遣返利比亚。该协议最近在欧洲人权法院受到质疑(参见 之前的EJIL:Talk!文章)。其次,尽管该裁决只是一项审前命令,但它为国际法中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争议领域——《海洋法》与移民人权的交织——提供了有趣的见解。

本文认为月日发布的

命令在“安全地点”概念的定义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安全地点”,但并未对其作出定义(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简称“SAR公约”)第3.1.9条)。拉古萨案法官的裁决根据移民的人权对“安全地点”进行了解释,并正确地克服了基于移民身份的不恰当区分。

海洋法与救援危难人员的义务

海上安全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自从人们开始航海和横渡海洋以来,他们就开 电报号码 始应对其中存在的危险。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古老的习俗要求世界各地的海员有义务帮助海上遇险的人们。在 20世纪,这项习俗被编纂成国际条约,使各国对海上安全负有责任。根据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一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船长“对在海上发现的任何遇险人员提供救助”(第 98 条)。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SAR 公约规定,各国还有责任协调搜救行动。

根据安全区法

在海上遇险人员被送至“安全地点”之前,国家不解除其 技能差距和人才短缺 保证救援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安全地点”的定义尚无统一意见。这很成问题:目前逃离利比亚的人员的命运——以及针对Proactiva Open Arms的诉讼结果——都取决于其定义,正如下一节所示。

“安全场所”概念的定义(或缺乏安全场所)

将人员送至“安全地点”的义务是国际法中一项不对 安圭拉销售 称的规定。一方面,《搜救公约》规定,只有将人员送至“安全地点”后,救援才算完成;另一方面,国际法并未明确规定各国有义务允许国际法仅规定在海 获救人员在其领土上登陆。适用领土主权原则:各国自行决定哪些人可以进入其领土,哪些人不能进入。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