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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增进民主社会的普遍福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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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否更接近于定义“民主治理权利”的内容?国际人权法文书并未规定治理形式,但它们在允许限制或约束某些权利和自由时,明确提到了与“民主社会”的需求相一致。因此,《世界人权宣言》提及,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是由法律确定的,并且符合“民主社会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要求”。 (《世界人权宣言》第 29(2)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列举了具体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自由,但只有在谈到对新闻界和公众参与法庭听证会的可允许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1)条]、对和平集会权利的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和对结社自由权利的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2(2)条]时,才提到“民主社会”的需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的一般限制条款提到“此类限制仅在与这些权利的性质相符的范围内,,由法律确定”。联合国将民主笼统地描绘成实现人权的有利环境:

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民主

最终是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进步与发展以及尊重人权的手段——这三者是《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联合国使命的三大支柱。民主原则贯穿于联合国的规范体系……联合国长期以来倡导一种整体性的民主理念:涵盖程序性与实质性、正式机构与非正式程序、多数群体与少数群体、男性与女性、政府与民间社会、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地方层面。人们也认识到,虽然这些规范和标 退出数据 准具有普遍性和对民主至关重要性,但民主模式并不存在单一:大会第62/7号决议指出,“虽然民主国家具有共同特征,但民主模式并不存在单一”,并且“民主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地区”。事实上,民主的理想植根于世界各地的哲学和传统。本组织从未试图输出或推广任何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民主模式。”(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民主的指导说明,第2页)

有大量的国际法学术著作探

讨“民主”的不同方面,无论是作为国际人权法下个人或民族的一项单 我如何确保我的内容可访问? 独权利,还是作为国际法下一种新兴的治理规范。1992 年,托马斯·弗兰克 (Thomas Franck) 撰写了关于国际法下“新兴的民主治理权利”的文章,其基础是“民主权利”和“国际社会中的独立和平等地位”等概念,所有这些都可以追溯到人类的基本自决权。同年,格雷戈里·福克斯 (Gregory Fox) 也在《耶鲁国际法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章,这一次,他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为基础,探讨了 安圭拉销售 国际法 中的具体政治参与权。一年后,詹姆斯·克劳福德在《英国国际法年鉴》的一篇被广泛引用的文章中指出,国际法正在发生“亲民主”的转变。苏珊·马克斯后来在其里程碑式著作《所有宪法之谜:国际法、民主与意识形态批判》 (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 年)中提出了“民主治理”这一新兴国际并且仅以增进民主社 法规范的概念。让·达斯普雷蒙特在 2011 年的 EJIL 文章中指出,某些全球事件——例如非民主政权的崛起——可能会“缩短国际法下民主合法性原则的巩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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