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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约法角度以及常识角度来看

显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至33条不太可能在如此众多的同等语文下有效运作(甚至根本无法运作)。事实上,我们认为,以23或24种语文缔结条约,

会导致不一致和不准确的结果

使该条约容易受到多种潜在解释的影响,而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至 33 条,这将极难处理;
可能会使争议的解决变得难以忍受地复杂化,并增加相关成本;并且
最终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更不用说大大减缓谈判速度和增加条约存在期间产生的成本的风险)。
因此,欧盟与其他条约伙伴之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式语言数量应大幅减少。一种方案是将正式语言限制为 亚洲数据 相关的联合国官方语言(英语、西班牙语和法语),并在适当情况下添加对方国家的语言。顺便提一句,英语、西班牙语和法语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官方语言,仲裁小组在解释自由贸易协定时必须考虑WTO的判例(例如《全面经济贸易协定》第29.17条)。此外,联合国条约部门建议各国仅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缔结条约,

以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进行登记

 

或者,自由贸易协定可以用三到四种不同于世贸组织使用的官方语言签订,其中可能包括德语 50个具有强大心理触发力的词语 和意大利语。这种方案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好地反映欧盟的主要语言,但选择语言可能需要无休止的谈判,而且对一些成员国来说可能不太合适。作为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无论英国脱欧与否,英语都不能被排除在外。

另一种选择是,双方同意在出现分歧时以特定文本为准。这种选择可能比前两种选择更加棘手,甚至在对方语言并非欧盟官方语言的情况下(例如与越南的自由贸易协定),也难以实施。

因此,以23或24种同等效力的语言缔结条约似乎是最不明智的。虽然法律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多边主义至关重要,且必须在欧盟内部(包括欧盟条约和立法)予以捍卫,但它在欧盟对外关系中并非不可或缺,而且从欧盟与第三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角度来看,它可能会适得其反。

欧盟应认真反思其做法,严格限制正式语言的数量。与其他领域的条约一样,出于实际目的,“官方版本”(即未经认可为正式文本,但由国际或国家主管部门编写的译文)可以减少条约日常应用中的困难,但有一点可以理解,即在解释权出现争议时,必须使用正式文本。这可能对某些成员国不利,但在这种情况下,务实性应该优先于民族自豪感和狭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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